
近日股票配资咨询交易,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
审结一起因高空抛物
引发的刑事案件

69岁的李老太
从12层自家阳台
向外抛掷生活垃圾
结果造成楼下车辆损坏
法院以高空抛物罪
判处李老太有期徒刑6个月
并处罚金2000元
同时,判令李老太赔偿
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
车辆维修费、交通费等
经济损失1073元
法院经审理查明,今年8月13日12时许,被告人李老太在位于房山某小区12层的家中,将装有厨余垃圾、生活垃圾的垃圾袋从12层阳台扔下。垃圾袋掉落至楼下南侧停车场,恰好砸中被害人苏女士停放于此的白色汽车,造成车辆前挡风玻璃、雨刷器等部件损坏。
案发后,公安机关通过排查垃圾内购物标签等线索,依法将李老太传唤到案。
案件审理过程中,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女士向法院提交了修车票据等证据,主张因李老太高空抛掷垃圾致使车辆损坏,产生了车辆维修费、交通费等经济损失。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李老太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,依法应予惩处。鉴于李老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具有坦白情节,且自愿认罪认罚;并表示同意赔偿苏女士车辆损失。法院根据被告人李老太的犯罪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,依照刑法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,作出上述判决。
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
《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、坠物案件的意见》规定
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
根据具体情形
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、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
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

《意见》规定
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
应当从重处罚
一般不得适用缓刑
多次实施的;
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;
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;
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;
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。
高空抛物害人害己
●来源:北京晚报 国家应急广播股票配资咨询交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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